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3014號債 權 人 黃淑霞債 務 人 曾如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財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存款債權)所在地在臺中市,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部分未據債權人查報特定分行,核屬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執行標的均非本院管轄範圍。從而,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