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3023號債 權 人 黃健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致維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亞塑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業已退保,目前勞保加保單位係霖揚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