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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637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3733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劉珮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債務人業於民國˙113年9月1日自晶彩無限物流有限公司退保,又其設籍於高雄市大社區,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