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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9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9588號債 權 人 劉芳瑜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14樓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楊智凱間聲請子女會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按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3千元。同法第28條第3項亦有明文。末按依上開規定提出執行名義並繳納強制執行費用,皆為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必備程式要件,如有欠缺,執行法院應先命債權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得以其聲請不合法為由,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債權人書狀上日期)具狀向本院提出家事強制執行聲請(請求履行會面交往方案遵守裁定相關事宜),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分以114年度司執字第9588號執行事件受理。因債權人聲請時未提出執行名義,亦未繳納執行費用,聲請書狀內也未指明債權人提出強制執行聲請所依據之執行名義,且書狀內提及之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0號與370號,經以院內電腦查詢,該二事件皆尚未終結,難認可為執行名義。再者債權人書狀後面檢附之翻拍照片亦無顯示文件之案號,本院也無從自行調查。故本院於114年2月21日函命債權人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㈠執行名義正本(若係裁判請一併提出確定證明書正本)。㈡請求強制執行內容(台端114年1月21日聲請狀內容,語焉不詳,無法確認台端請求執行處強制執行內容為何),並註記請求執行內容是執行名義主文第幾項、第幾點所載),若係關於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請註明未成年子女姓名、身分證字號。㈢若未曾就同一執行名義所載事項請求強制執行者,應補繳執行費用。」等事項,該通知已於114年3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同年月14日具狀說明「請嚴守新竹地方法院於108年度家親聲字第247號及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4號裁定」等語,然仍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並說明係依據執行名義的何項請求內容聲請強制執行,雖本院自行查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247號及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4號裁定內容,但仍無法知悉債權人欲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與依據之執行名義,至於其書狀中提及扶養費、財產扣押與未成年子女行為偏差等節,亦顯難認係可為強制執行聲請事項,而債權人另主張228連假債務人未交付小孩物品部分,依據債權人陳述,亦無法認定債務人有不履行會面交往之情狀。綜上所述,債權人未能補正相關事項,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請子女會面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