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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9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969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代 理 人 余日進 住新竹縣○○鎮○○路○段00號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劉煥智、彭玉嬌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等為強制執行,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等之姓名與住所,惟未載明債務人等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經本院職權以債務人姓名查詢,查無相符之債務人戶籍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4年3月4日、4月1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債)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