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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聲 請 人 豪斯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心如相 對 人 林彥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彥合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貸、金錢借貸、票據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3年7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3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並簽發本票乙紙,借款期間自簽訂借貸契約之日起至115年7月4日。詎借款人自113年12月起未給付本息,經催告仍未清償,尚積欠本金4,500,000萬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按契約規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而提出借貸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8月7日新院玉民政111司拍146字第3266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11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市 ○○段 0000-0000 2839.25 37/10000 重測前:○○○段0000-0000地號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 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 新竹縣○○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0層 層次:二層 面積:41.31 合計:41.31 陽台: 6.51㎡ 1分之1 新竹縣○○市○○路000巷0弄0號二樓之二 共有部分:○○段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