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 請 人 湯集賢相 對 人 甘金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甘金娥於民國112年7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0,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0年7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債務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並於112年7月17日簽發內載金額7,00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詎經聲請人於114年6月17日提示,仍不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其他約定事項正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8月25日新院玉民政114司拍163字第3544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4年8月27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鄉 ○○ (重測前:上北勢段吳厝小段0001地號) 000 285.72 18分之1 2 新竹縣 ○○鄉 ○○ (重測前:上北勢段吳厝小段000地號) 000 73.27 1分之1建物 標示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000 ○○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分之1 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0號 一層:46.79 二層:44.55 三層:44.55 四層:44.55 總面積:180.44 陽台:6.70 屋頂突出物: 5.41 雨遮:5.08 重測前:○○段○○段000建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