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 請 人 王昱勻相 對 人 張怡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怡恩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墊款、保證、…等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3年5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張怡恩於112年5月16日簽發本票二紙(票面金額分別為1,500,000元及75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向聲請人借款共計2,250,000元,並書立分期付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利息若達二期未以現金給付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以此日為原擔保債權確定日,除負有清償債務之責,逾期另計違約金。詎相對人114年6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而提出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分期付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以資受償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14年9月12日新院玉民政114司拍176字第38402號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寄存送達後,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11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市 ○○段 000 1071.60 10000分之228 備考建物 標示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及房屋層數 建 築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0000 ○○市縣○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1層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分之1 新竹縣○○市○○○路00○0號六樓 層次:六層 面積:100.63 總面積:100.63 陽台:10.49 備考: 共有部分:縣○段0000○號、權利範圍291697分之6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