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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林建宏相 對 人 李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建物基地坐落欄關於「○○鄉○○段00000地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