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林建宏相 對 人 李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建物基地坐落欄關於「○○鄉○○段00000地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