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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消債調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3號聲 請 人 田嫦欣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臨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前置調解程序,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函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故依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謂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