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蓓相 對 人 玉山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雅芳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裁全字第456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玉山光電有限公司聲請本院以113年度裁全字第45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請求於114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有相對人向本院遞狀之民事起訴狀影本乙紙附卷可稽,則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