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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張秀美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14年4月14日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