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54號聲 請 人 劉邦熾
劉國濱劉邦樑劉得順劉得台
劉睿祥劉康年劉双有劉禮浩劉得基劉志強劉康男劉康琦劉康廷劉得星前列共同之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相 對 人 羅仕典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裁全字第9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於同法第53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優先承買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處分,業經本院113年度裁全字第9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6月27日桃院雲文字第1140076231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