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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莊志勲相 對 人 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詹秀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志勲與相對人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035號判決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035號事件前已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由本院以112年度司聲字第363號受理,並經該案113年12月19日裁定在案。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於113年12月30日再行向本院遞送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自不應准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