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王大生關 係 人 王高小毛
王倩君
王依君
王俐君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終止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與養父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96年3月2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養父、生父均已死亡,現與生母即關係人丁○○○同住。因關係人丁○○○年事已高,為便於照顧與協助處理相關事宜,聲請人期盼能回歸原生家庭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為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成立收養關係,且養父已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日死亡之事實,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與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憑。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76年養父收養我,是因為養父與生父堂兄弟,他無結婚小孩,從小就約定第一個小孩給他收養,他們從大陸來像一家人,直到成年時有問我,我們往來頻繁,長輩很早就談到收養,他住屏東,我生小孩之後,85年開始就北上與我同住,當時他已經74歲,我照顧他,我們兩家人如同一家人生活。」、「(問:為何辦理終止收養?)生父住院我無名義協助相關事宜,生父去世之後,都是妹妹他們辦理,後來考慮要回到原生家庭,養父沒有其他兄弟姊妹。想回歸原生家庭,對生母照顧。」、「(問:有無繼承養父財產?)沒有,養父85年來新竹之後有處理名下屏東不動產,去世之後無留下遺產,他後事都是我處理,我沒有見過養父之父母及其他兄弟。」等語,亦有養父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聲請人生父母之戶籍資料、照片(USB碟)與本院114年5月9日訊問筆錄附卷足參。綜此,堪認本件收養僅係為同宗親屬之養老送終,而聲請人與本家間仍持續維持相當之聯繫與依附關係,並未因收養而全然喪失或斷絕,且聲請人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
四、次查,本件終止收養既已取得尚存之生母與本家手足即關係人丁○○○、丙○○、王依君及乙○○之同意,並經關係人丙○○於114年5月9日到庭表示同意,此有本院訊問筆錄與同意書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既已死亡,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戊○○間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