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24號聲 請 人 黃明慧
楊在煦法定代理人 楊志婕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未成年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收養A02(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1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2生母即法定代理人A03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20日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為同性結婚登記。今收養人欲收養被收養人,茲被收養人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由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於114年12月12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案,為此檢附戶口名簿、出生證明書、共同生活照片、親職準備教育時數證明、健康檢查報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無刑事犯罪紀錄證明等件,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被收養者未滿7 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3條第2項、第1074條但書、第1076條之1、第1076條之2、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兼生母於111年8月20日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等情,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收養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人被收養人,於法並無不合,核先敘明。又被收養人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由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此有前開證據在卷可證,復經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於本院115年5月11日訊問時到庭陳明收養及同意本件收養之意願可據。再被收養人戶籍上無生父之登載,依據法定代理人與收養人到庭所述,被收養人係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至國外借精懷孕所誕生,與收養人前於112年6月3日收養配偶A03所生子女楊禾煦之生父為同一人等情,則本院顯無從調查被收養人生父之意見。
㈡、另本院為審酌上開收養人是否適合收養,依職權函請主管機關委託訪視單位就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訪視調查,其訪視報告內容略以:就訪視期間瞭解,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之收養動機與收養人欲收養被收養人姐姐時大致相同,皆是期待獲得法律身分,可處理被收養人之日常事務,而本會觀察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現養育被收養人姊姊及被收養人時,可彈性分工,並詳述照護被收養人姊姊及被收養人之情況,對二人之需求亦有所瞭解,又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善用資源,針對身世告知及伴侶關係,皆有所學習與準備,未來亦有教養規劃,以及安排可協助照護之支持系統。綜合以上,評估本案具收養適當性。另,本會考量本案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係以合法管道,運用購買精子之方式進行生育,故本案應推論無出養人之存在,建議法院應認可本案聲請,較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之意涵等語,此有社團法人台灣大心社會福利協會115年3月20日函文檢附未成年人收出養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稽。
㈢、再收養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准予認可收養A03所生子女楊禾煦(即被收養人之姐)後照顧情形良好等情,亦有新竹市政府114年12月29日函文檢附後續追蹤報告表在卷可佐,再本院審酌上開訪視報告及全案卷證資料,認本件聲請收養之動機純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已有收養子女之經驗,且收養人收養動機純正,亦具備照顧被收養人之能力,亦已能被收養人之身世告知採取開放且正向的態度,再綜觀全案卷證及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復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故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14年12月12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認可收養已經准許,主管機關應持續為必要之訪視及協助,當事人亦應配合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導,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