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古馬修Matthew Alan GUERIN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古喬伊Bethany Joy GUERIN即 收養人前列二人之共同代理人 丁○○聲 請 人 丙○○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新竹市政府代 理 人 江益誠關 係 人 乙○○
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三
樓上列聲請人等向本院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古馬修Matthew Alan GUERIN(男、美國籍、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古喬伊Bethany Joy GUERIN(女、美國籍、西元0000年0月0日生)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共同收養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古馬修Matthew Alan GUERIN與聲請人即收養人古喬伊Bethany Joy GUERIN係美國籍夫妻,願共同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為養子,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新竹市政府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且本件係經過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完成出養必要性及收養適任性之評估,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認可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出養媒合回報紀錄、戶籍謄本、收出養家庭評估報告、收養人住家生活環境照片、歷次視訊互動光碟、(以下文書之中、英文正本經駐芝加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證明簽字屬實)特別授權書、宣誓書、收養契約書、家庭調查報告、無拘捕紀錄證明、健康證明、在職證明、財務證明、收養人夫婦護照影本、美國印第安那州關於收養外籍兒童法律、親職教育課程證明、收養人可收養外國兒童之許可等件為證。
二、按:
㈠、收養事件,其中一方為外國人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 項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查收養人夫婦均為美國籍印第安那州人士,而被收養人為中華民國人民,有卷附之收養人護照影本及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可稽,故本件有關收養成立,即應適用美國印第安那州收養法律規定及我國法律規定。
㈡、再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73條第1 項、1074條、第1076條之
1、第1076條之2 、第1079條、第1079條之1 、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 、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 款、第3 項、第1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成立收養關係之合意,有其所提出收養契約書附卷可稽,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於114年8月26日到庭陳述有收養之合意,又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父乙○○目前在監服刑,並經本院於114年8月11日以視訊方式確認其同意出養,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母甲○○亦於當日到庭表示同意出養,此有本院訊問筆錄3件在卷可證。另本件被收養人之監護人因故無法對被收養人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並檢附收出養人評估報告乙節,亦有出養媒合回報紀錄(國內媒合不成功)及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收出養家庭評估報告表附卷可考。再者,本件收養符合收養人之本國法即美國印第安那州法規定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美國印第安那州關於收養外籍兒童法律及收養人可收養外國兒童之許可為證,是本件收養經核並無我國法定無效、得撤銷之情事,亦合於美國印第安那州法之收養規定。
㈡、又本件收養係經由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媒合,其出具之收出養評估報告建議略以:原生家庭因照顧能力、經濟及支持系統不足等狀況無力回應案主(即被收養人)之身心健康需求,案主無返家可能性,案父母(即本案關係人)業已經法院停止親權,案主現由新竹市政府監護,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而有出養安排,本會已為案主媒合國外收養家庭。而美國籍GUERIN夫婦是經國家核可之合格收養人,其在清楚案主的家庭背景及身心發展等資訊後同意收養,此對夫婦的收養動機明確且積極、婚姻關係及經濟狀況穩定、支持系統及親職照顧計畫完善,並已諮詢相關可回應案主需求的資源。目前養父母已逐步透過相片、禮物及視訊等方式與案主熟悉,評估該家庭有能力提供案主適當穩定之成長環境,因此在案主無返家計畫下,且其新竹市政府(報告內誤載為新竹縣政府)重大決策會議審核並同意後,建議由此對收養家庭收養案主,以維護兒童在穩定家庭中成長之權益等語,有該會收出養家庭評估報告附卷可稽。
㈢、另本院為審酌收養人是否適合收養,依職權函請主管機關委託訪視單位對收養人進行訪視調查,訪視評估建議略以:①收養動機:就訪視期間了解,收養人二人於婚前便達成收養共識,並因著宗教信仰,有意收養5歲以上,被收養困難的孩童。而收養人二人選擇台灣以及被收養人,亦是收養人二人考量收養規則、台灣文化以及手足不分離原則後之決定,足見收養人二人之收養動機單純,收養過程經收養人二人同意及共同思考,無明顯不妥適之處;②照顧能力與支持系統評估:就訪視期間了解,收養人二人具穩定工作收入及居所,現雖未實際照護被收養人,但對於被收養人現階段受照護情形、性格、作息及需求等皆有初步了解,未來針對被收養人之就學、文化適應,以及語言學習方面,收養人二人皆有詳細規畫並以預先作好準備。支持系統部分,收養人二人皆可提出相關親屬系統提供照護支持,評估收養人二人之照護能力及支持系統可回應被收養人所需;③被收養人照顧情形:被收養人可簡述現階段生活狀態,且觀察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二人互動狀態佳,收養人二人來台灣期間亦有陪伴被收養人從事許多休閒活動,又被收養人四肢外露處並無明顯傷痕,評估被收養人受照護狀態無明顯不妥適之處;④身世告知:被收養人雖已知悉收養人二人非被收養人之生父、生母,但針對更進一步身世告知之細節,收養人二人已與被收養人生母見面並實際討論後續身世告知事宜,並規劃未來身世告知之目標、內容方向等,觀察收養人二人之身世告知規劃皆以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為思量,無明顯不妥適之處;⑤綜合評估與建議:收養人二人部分,收養人二人收養動機純正,具穩定經濟能力,亦有詳細之教養規劃,以及協助被收養人適應環境文化之準備,當日訪視觀察收養人二人雖與被收養人語言不通,仍努力與被收養人交流互動,互動尚屬融洽,是以評估本案具收養適當性等語,此有社團法人台灣大心社會福利協會函文檢附未成年人收出養訪視調查報告附卷足憑。
㈣、綜上各節,併參酌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知被收養人之生父現在監服刑,無法照顧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生母亦未善盡照顧被收養人之責任,再者其等原生家庭中亦無家人有意願及能力撫養被收養人,致使被收養人自109年10月11日起即由新竹市政府安置迄今,併參酌其等亦經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24號裁定宣告停止對被收養人之親權確定,足認本件確實有出養之必要性。本院酌收養人婚姻關係穩定,健康狀況正常,工作與收入穩定,經濟狀況無虞,具有提供穩定生活需求予被收養人之能力,其在清楚被收養人家庭背景及身心發展等資訊後同意收養,認定收養人夫婦收養之動機純正,亦有足夠之經濟實力、教養能力,與積極健全的收養計畫,堪認收養人可給予被收養人完整之家庭生活及妥適之照顧。本件收養顯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再者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且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或美國印第安那州法律規定之情事,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故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14年3月10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認可收養已經准許,主管機關應持續為必要之訪視及協助,當事人亦應配合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導,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