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A03即收養人聲 請 人 A04即被收養人關係人兼上 A02一人代理人關 係 人 A01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3(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收養A04(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3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4生母A02為夫妻,收養人自民國107年起與被收養人同住,並負擔被收養人相關日常生活開銷及就學相關費用,嗣於111年11月11日與被收養人生母結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關係融洽,且收養人無子女,考量未來財產分配及照顧問題,今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雙方合意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案,為此檢附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無刑事記錄證明、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戶籍謄本、役男體格檢查表、健檢報告、被收養人生父同意出養之訊息截圖、歷年共同生活照片等件,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㈠、直系血親。㈡、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㈢、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3條第1項、第1073條第2項、第1073條之1、第1074條但書、第1076條、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3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成立收養關係之合意,有其所提出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又經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到庭陳述綦詳,且被收養人生母即關係人A02亦到庭表示同意出養(見本院114年9月4日、114年10月2日訊問筆錄)。
另本院通知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父A01到庭對出養一事表示意見,因關係人籍設戶政事務所,經本院以公示送達公告關係人應於114年9月4日到庭,關係人未到庭,再據關係人A02到庭陳稱:被收養人12歲時,A01至大陸發展,因此改定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被收養人親權,之後由聲請人單獨照顧被收養人,A01沒有負擔任何費用等語,復參酌被收養人A04陳稱:A01後來去中國工作,A01還有其它子女,生活不需要別人幫忙,會以通訊軟體詢問A01對本件聲請之意見等語,並提出其與關係人A01同意之訊息截圖在卷,綜合上開事證,顯見關係人A01長期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本件符合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例外無須取得被收養人生父即關係人A01同意。
㈡、本院綜合當事人到庭陳述及現有事證,審酌本件為繼親收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結婚後與被收養人關係融洽,彼此互相扶持陪伴,累積深厚之情感聯繫,當事人欲透過法律體制,選擇以「事後承認」之方式,使事實上已存在親子關係之權利主體間,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連結效力,其收養動機符合道德、法律上正當性,且本件為成年收養,當事人之意願理應加以尊重。
㈢、復查本件收養應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又無民法第1079條之4、第1079條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等情,是認本件收養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認可,並溯及114年6月6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