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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林清彤

聲 請 人 劉青沐法定代理人 劉眉庭關 係 人 劉修凱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未成年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2(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收養A03(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之生母即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1年9月30日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為同性結婚登記。今收養人欲收養被收養人,茲被收養人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由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並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案,為此檢附收養契約暨同意書、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明細、體檢報告表、無犯罪紀錄證明、共同生活照片、親職準備教育研習課程報名紀錄等件,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被收養者未滿7 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3條第2項、第1074條但書、第1076條之1、第1076條之2、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被收養人為法定代理人之親生子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收養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人被收養人,於法並無不合,核先敘明。

㈡、被收養人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由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與收養人立書面收養契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此有前開收養契約暨同意書在卷可證,復經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於本院114年11月3日訊問時到庭陳明收養之意願可據。

㈢、被收養人戶籍上無生父之登載,依據法定代理人到庭所述,伊曾主動商榷關係人A01出借精液,嘗試了一年後才成功等情。關係人A01經本院通知於114年11月17日到庭陳述,伊知悉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同性婚姻,並有養育子女之規劃。伊與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大學同學,交情不錯,因此伊願意無償提供精子,且同意本件收養,伊之後不會認領被收養人等語。

㈣、本院函請主管機關委託訪視單位派員對收養人、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進行訪視,該協會提出訪視結果評估及建議略以:①收養動機與意願: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的關係穩定,彼此在相處上是為融洽,家人也都認同她與法定代理人的關係,亦對於被收養人的到來感到開心,自信能夠與法定代理人合力教養及照顧被收養人,現依計畫收養被收養人;評估收養人確實與被收養人同住,有分攤照顧被收養人的責任,收養動機單純良善,具收養意願;②經濟能力:法定代理人與收養人有穩定工作及收入,薪資固定支出家用、生活費及被收養人的各項花費等,此外,無其他奢侈之開銷,所得仍有結餘可存,故評估法定代理人與收養人之經濟條件良好,應足以繼續提供被收養人未來生活及就學無礙;③親職與互動:被收養人自出生後便與法定代理人及收養人同住,兩人對於被收養人的生活情況及健康狀況均能陳述,工作之餘會親自打理被收養人的生活,關於被收養人的教育及未來發展已有初步想法,會共同教養被收養人,故評估法定代理人與收養人之親職能力良好,與被收養人應已建立一定程度之親情感;④被收養人現況:被收養人仍與襁褓中,訪視觀察,被收養人衣著整齊適中,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相當呵護被收養人,案家擺放被收養人各式各樣的生活用品及玩具,故評估被收養人目前受法定代理人及收養人妥善照顧;⑤身世告知: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在身世告知部分各自有初步想法,但未實際討論並達成共識,對於多元文化的了解、日後將面臨的問題仍有許多的擔心,建議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可多參與相關課程,在適切的時間及環境中讓被收養人知道自己生命中的大事;⑥建議:綜合以上評估,收養人確實有參與被收養人的生活,並與法定代理人合力照顧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與收養人都願意為兩人組成的家庭而努力,並以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為考量,讓被收養人能在一個有愛、有溫度的環境中成長。同性婚姻收養相較於異性婚姻收養確實有更多問題待面對及克服,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需有更多的相關訊息及資源協助,以利未來陪伴被收養人成長的過程能更從容自在的面對等語,此有114年9月30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函文檢附辦理兒童少年收養暨監護權調查工作摘要紀錄表附卷足憑。

㈤、本院審酌上開訪視報告及全案卷證資料,認本件聲請收養之動機純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交往多年後結婚,今收養人為與被收養人建立完整法律關係,收養動機單純,亦具備照顧被收養人之能力,被收養人現由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共同照顧情形良好,且本院開庭調查時,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均表示會以開放態度向被收養人說明,可認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對於被收養人成長過程中面臨之身世告知等問題已有相當之準備,以減少被收養人將來面對外界質疑之衝擊,再綜觀全案卷證及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復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故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14年9月3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認可收養事件業經准許,主管機關應持續為必要之訪視及協助,聲請人與法定代理人應務必配合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導,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