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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湯宇方即矽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矽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湯宇方為矽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矽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矽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矽方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新院玉民寶114司司56字第1141000182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爰請求指定湯宇方為矽方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矽方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13年12月12日核備清算人就任在案,嗣矽方公司於114年1月31日清算完結後,於同日經全體股東同意選任聲請人為矽方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其後經本院於114年5月13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司56字第1141000182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6號清算完結卷宗查明屬實,並有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各事項經監察人審查之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簽到簿、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明細表等件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矽方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