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劉紀緯(即達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紀緯為達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達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達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另按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24條第1項、第181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清算完結,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司91字第1141000189號函准予備查等節,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收支明細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申報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14年4月2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140328387號函、114年5月13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142226133號函,本院前揭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司司字第9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屬有據。考量聲請人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有前開議事錄附卷可憑,爰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