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羅立晴即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羅立晴為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里熱機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羅立晴為萬里熱機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萬里熱機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萬里熱機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之羅立晴為萬里熱機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