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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23號聲 請 人 陳欽偉即宏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宏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欽偉為宏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宏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宏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力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新院玉民政114司司72字第1141000230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爰請求指定陳欽偉為宏力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宏力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核備清算人就任在案,嗣宏力公司於114年2月28日清算完結後,於同年3月19日經全體出席股東同意選任聲請人為宏力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其後經本院於114年6月10日新院玉民政114司司72字第1141000230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72號清算完結卷宗查明屬實,並有宏力公司114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帳冊保管清冊影本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宏力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