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6號聲 請 人 蔡崴至
賴玟璇共同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相 對 人 昱峰智能大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煜勲代 理 人 蔡晴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司字第9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均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迄今,繼續超過6個月以上持
有相對人已發行總數1%以上之股份。相對人近年幾乎無營業收入,110年、113年之營業收入甚至為零,然於109年度至112年度之營業費用卻高達數千餘萬元,聲請人於114年6月30日股東常會中要求提供詳細之財務報表,及委請律師發函請求依公司法第210條查閱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均遭相對人拒絕;嗣再以律師函指定「107年1月起至114年7月止之範圍」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相對人始於114年8月27日通知聲請人等前往查閱「111年後」之股東會議事錄及各該股東會前1年度之財務報表,惟均未有報表「附註」,亦未揭露各項費用,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第93段不符;另113年度財務報表更未經會計師查核,且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均未簽章,112年度財務報表,負責人、經理人及經辦會計均由負責人賴煜勲一手包辦等情,顯見其經營狀況異常、財務報表違反附註揭露義務及內控機制不完備。
㈡聲請人自111年起成為相對人股東後,相對人均未曾依公司法
第228條交付營業報告書,未依同法第229條造具營業報告書於股東常會10日前供各股東查閱,可見相對人提供之資訊缺漏極為重大,致聲請人無從得知相對人經營盈虧狀況等攸關股東權益之重大資訊。
㈢雖聲請人蔡崴至自106年12月20日、賴文璇自108年10月25日
,均至114年7月10日曾擔任相對人之董事,卻係薩摩亞商PO
VA CO.,TLD.普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旺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而普旺公司則由賴煜勲實質控制,故聲請人無法完整獲悉相對人公司之財務狀況。且董事會之決議,只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即可,非必全體董事均直接參與各項會計表冊之編造並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況董事非必為具有財務專業知識之人,亦非如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故公司董事是否均已了解並掌控公司帳務及財產狀況,已非無疑。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平時並無參與公司經營之權,縱少數股東得參加股東會並取得製作完畢之財務報表,或於會中提出質詢,亦不足認其已能明悉公司經營全貌,故在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特定要件下,賦與股東得行使對公司之平時監督權,使少數股東有取得公司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之管道。是自不得以聲請人因兼具董事身分,即剝奪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權利。
㈣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檢查人之檢查並未限制年度、範圍
,且事涉專業,應由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之必要性,本諸專業之確信,在法院之監督下,自行裁量為之,檢查人如有違法或濫權之情形,被檢查者亦得另謀救濟,不應由法院預先設限,故應認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7年1月3日起之營業帳目及財產情形,並未逾越檢查之合理範疇,當不至於對相對人之營運形成嚴重干擾故認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110年以前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具有必要性等語。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如附件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㈠聲請人長期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董事,期間實際參與出席董事
會、股東會,不僅在董事會中參與財務報告製作過程,清楚明瞭整體公司運作狀況,且於股東會上皆能查閱完整之財報,從未就財報、稅報、營業報告書之內容表示過爭執意見,卻於114年7月10日辭任董事職務後,旋於114年7月21日委請律師來函依公司法210條請求查閱相對人之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惟未依同條規定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故相對人當下無法提供相關文件,並回函告知已於114年6月30日股東常會當日投放會議議事錄,且發放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報給各股東,並提供完整財報供查閱,會後也將股東會議事錄及會計師財報檔案寄送給股東,應無再度請求查閱之必要。聲請人再次來函指定要求查閱、抄錄或複製相對人歷年即「107年1月起至114年7月止」之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並檢附聲請人持有相對人之實體股票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經相對人查證確認聲請人係於111年6月29日方取得相對人股份而成為股東,是相對人於114年8月27日通知聲請人前來查閱其等任股東期間之請求文件,聲請人亦於翌日查閱、抄錄完畢。相對人再於同年9月5日向聲請人表示公司願意積極配合提供資料,惟聲請人僅需依公司法規定釋明利害關係即可,而聲請人未表示任何意見,亦未再提出任何進一步請求,即逕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㈡相對人自設立以來每年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與稅報,聲
請人未能具體指明會計師之查核意見或查核程序有何瑕疵,亦未能指出其他事證足以證明相對人所出具之財務報表存有未能經會計師未能發現之不實表達,或相對人有何違反監督管理責任之情事,自不得僅憑聲請人主觀臆測,即認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至少亦足認聲請人有權利濫用情事。又縱認相對人未提供足夠資料,依實務見解僅係主管機關裁罰問題,若聲請人未證明相對人有經主管機關裁罰之情事,自難認聲請人已窮盡公司法所定程序,而有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必要等語。並聲明: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明定。揆諸其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又公司法雖於第24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嚴格限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且繼續6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且檢查內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是就立法精神觀諸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僅於聲請人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選派之必要時,法院始得准許其聲請。
四、經查:㈠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91,337,424股,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可證;而聲請人2人均自111年6月29日起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各100萬股迄今,亦經聲請人提出實體股票影本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90號卷第17、18頁),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認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選派檢查人之聲請人要件。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近年幾乎無營業收入,營業費用卻甚鉅,
而相對人所提供之110年至113年財務報表,均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28、29條所定附註揭露義務之情,復有未經公司相關人員簽章,或均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一人包辦完成之內控機制不完備之缺失等語。經查:
⒈相對人自設立迄今,每年財務報表均經獨立之會計師簽核完
竣,業據相對人提出109年至114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簽證頁、會計師簽核之111至113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為參;而按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係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就客戶之財務報表是否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製實施查核,並就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報告書。是財務報表既經會計師查核,聲請人即應具體指明上開會計師之查核意見或查核程序有何瑕疵,須提出其他事證足以證明相對人所出具之財務報表存有未能經會計師發現之不實表達,始謂有必要性,不得僅憑聲請人主觀臆測,即認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⒉縱相對人因疏漏提供予聲請人之財務報表未有附註,然此並
非聲請人不能立即請求相對人確認後更新,或相對人無從補正之情況,且查無相對人拒絕提供聲請人查閱財務報表附註之事,亦難憑此認為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⒊準此,本件聲請人既始終未能具體指明會計師之查核意見或
查核程序有何瑕疵,亦未能指出其他事證足以證明相對人之財務報表存有未能經會計師發現之不實表達,或相對人有明示拒絕提供財務報表附記及違反監督管理責任之情事,僅泛言相對人營運狀況異常、財務報表不實而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難謂可取。
㈢聲請人主張其發函指定「107年1月起至114年7月止之範圍」
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相對人之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等文件(下稱系爭文件),惟相對人並未提供全部,僅有110年度以後之財務報表及111年以後之股東會議事錄等語。經查:
⒈「按69年5月9日修正前公司法第210條第1、2項原規定:『董
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本公司及分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嗣為避免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濫用查閱權,乃修正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所稱『指定範圍』,乃指股東及債權人指定與其有利害關係之範圍而言。準此,股東倘請求查閱其取得股東身分前之公司財務報表,自應依上開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指定與其具利害關係之範圍為之。查,被上訴人係於111年3月15日始成為上訴人之股東,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乃原審徒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均屬應對股東公開之資訊,即謂股東可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財務報表,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自有可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⒉查聲請人於114年7月21日委請律師發函相對人,主張依公司
法第210條規定,得請求查閱相對人公司之系爭文件,惟未具體說明其理由;又於114年8月19日發函宣稱,為釐清相對人歷年獲利及虧損狀態,請求提供107年1月至114年7月範圍之系爭文件等語。惟因聲請人係於111年6月29日變更取得相對人股份而成為股東,卻未就其成為相對人股東前之年度範圍,檢具任何文件證明其查閱之利害關係,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相對人自無提供107年至110年度系爭文件之義務。是相對人未予提供之系爭文件,係因為聲請人之請求未符合公司法規定,則聲請人自不得再據此主張係因相對人拒絕聲請人之查閱請求,故於此範圍有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之必要。又縱使聲請人就請求之文件具有利害關係而相對人未予提供,亦僅屬於違反公司法第210條之問題,股東仍得訴請主管機關對相對人加以裁罰,若相對人尚未有經主管機關裁罰,則聲請人即未窮盡公司法所定程序,尚乏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必要。
㈣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法造具營業報告書於股東常會10日前
供各股東查閱;相對人依公司法第228條所編造之會計表冊,並非由董事親自參與,且僅須董事會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相對人之營運及帳戶均由賴煜勲單獨掌握,普旺公司長期亦由賴煜勲實際掌握經營權限,並得隨時剝奪聲請人之董事身分,僅憑聲請人具有董事身分,尚不足以認為對公司整體財務及營運狀況具有充分掌握,進而剝奪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權利等語。查蔡崴至自相對人設立時即107年1月3日起、賴文璇自108年10月25日起擔任相對人之董事,直至114年7月10日辭任董事為止,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憑,依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財務報表等表冊,再依同法第229條規定董事會造具之各項表冊,應於股東常會開會10日前,備置於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復依同法第230條第1項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聲請人既受委任擔任董事,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即為相對人公司之負責人,本有參與編造會計表冊,並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義務;至該會計表冊是否由個別董事親自逐項編造,並非所問,僅須由董事會決議即可,而個別董事當可就其內容為實質之審核並同意之,要不得以未實際參與編造即謂為不知;又聲請人與賴煜勲、普旺公司間之關係如何如,不應損及相對人公司之權益,更不應成為聲請人卸免其董事義務之說辭,故聲請人之董事身分,雖不得作為剝奪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權利,惟不因其未盡董事之義務,即逕認其未實際參與公司決策,對於會計表冊均無所知悉,而認為具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檢附之理由、事證,不足以釋明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其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附表:(期間:自民國107年1月3日起迄今)編號 項 目 1 所有存摺明細、銀行存款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含支票存根聯) 2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支出明細及收支轉帳傳票 3 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各該報表附註) 4 財產清冊 5 國稅局年度決算書(含國稅局收件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會計憑證、單據、會計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傳票)總分類帳冊、明細分類帳冊、日記帳冊、進銷貨帳冊、成本帳冊) 6 昱峰智能大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往來帳目(含契約文件、訂單、發票、成本表與科目明細表等) 7 關係人交易憑證及紀錄 8 交際費用憑證 9 各月(直接人工、製、銷、管、研)人數統計表 10 員工勞健保投保資料、薪資清冊 11 歷次公司章程及商業司登記資料(影本) 12 歷次董監事會議事錄(含監察人查核報告) 13 因調查前開事項,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