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鄭錫元即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應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應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檢具相關文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以114年度司司字第92號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查明確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之應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