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戴少華相 對 人 余東樺
段亞蕾余婉柔余瑞紅余瑞珍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3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於假處分之撤銷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以113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核對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