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陳宣誌訴訟代理人 董之頤律師被上訴人 天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楊子龍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裁判案由:給付獎金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