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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抗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抗 告 人 新竹市私立喬太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抗 告 人 新竹市私立喬太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呂正祥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宇峰相 對 人 馬碧松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依此,被告對於原告提起反訴,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者,即為不合法,且為無從補正之事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之本訴已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抗告人於114年10月15日始具狀表明提起反訴,不符上開要件,且無從補正,是原審認本件反訴不合法,應予駁回,於法並無違誤。至抗告人雖主張其所提出反訴書狀係要作為二審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云云,惟抗告人既於反訴狀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其新台幣100萬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乙節,已具有獨立之訴性質,而非屬本訴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故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黃致毅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