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邱煒婷
謝維禎祁文浩李思潔傅琮翔楊子寬劉明昌張顥瀚相 對 人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富安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114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及114年5月27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祈文浩」之記載,應更正為「祁文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有上開所示之記載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