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25號聲 請 人 徐義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建潘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以「吳建潘」為相對人聲請本件裁定,與民國114年3月21日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對造人即「國瑞水產有限公司」,不相一致,請予以更正或釋明其當事人適格。
二、聲請人依上開調解紀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6項,聲請就「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75萬元」准予強制執行,惟聲請人應具體敘明相對人有違反調解條款之違約事實,並提出相當證據加以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