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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勞執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26號聲 請 人 蔡維哲

陳仕誼相 對 人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善偉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行關於「蔡雅哲」之記載,應更正為「蔡維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