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46號聲 請 人 董家興相 對 人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8,97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