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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50號原 告 吳展輝被 告 嘉禾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雪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5,710元【計算式:(154萬5,950+5萬9,760)=160萬5,71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6,77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37元1/3)=6,779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陳明自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俾便本院調閱原告勞保投保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