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29號原 告 傅昱瑄被 告 德興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醇玄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萬3,4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2萬6,07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8,69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70元1/3)=8,690元】,又原告起訴時未記載原告住所地址亦應補正,另請查明被告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並請提出原告受僱在被告公司領薪證明及原告勞保投保資料到院,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