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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83號原 告 邱志文被 告 得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世興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07,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61,287元(原告請求之金額為職業災害補償金額,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故無該條之適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為強制調解事件,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為有利調解程序有效進行,請兩造於收受調解程序通知後,兩週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

1.兩造間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等足以證明兩造間工資約定給付方式、金額之文件。

2.勞保局認定本案屬於職業災害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被告部分:

1.提出完整之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內容應包含對原告主張事實之不爭執事項、爭點、法律上答辯及相關證據)。

2.兩造間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應包含約定給付工資之方式、金額等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