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6號原 告 馮芊瑞 住新竹縣○○鄉○○村○○街000巷0號訴訟代理人 謝珍耀 住同上
簡瑋辰律師被 告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中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銀陞訴訟代理人 陳星翰律師
陳彥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就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卷,未命兩造閱卷,亦未提示兩造,是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