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 產 人 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弘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聲請人 即破產管理人 莊世金會計師代 理 人 吳柏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前經本院裁定准予認可在案。茲據破產管理人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並陳報已依分配表辦理完竣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認已最後分配完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