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破字第2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張世潔律師破 產 人 易碼電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宏達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易碼電控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聲請裁定破產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前經本院裁定准予認可並公告在案。茲據破產管理人提出與分配表相符之匯款單、破產財團費用支出明細及破產管理人收支明細表等,陳明破產財團財產業經執行完畢,最終餘額新臺幣6,029元不具分配實益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認本件最後分配已完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