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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 告 張首珠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世敏律師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被 告 曹志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對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應補充增列「被告應將民國113年10月7日繼承取得之中華電股票24,000股含股息返還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同法第394條之規定,法院如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之114年1月10日所簽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請求「被告應將民國113年10月7日繼承取得之中華電股票24,000股含股息返還原告」部分,為有理由,本院漏未宣告,爰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