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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68號原 告 李訓方

李訓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複代理人 時義軒律師被 告 王頌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王頌慧應返還新臺幣參佰伍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被繼承人李曉華全體繼承人即原告李訓方、原告李訓明、被告王頌慧公同共有。

二、被繼承人李曉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法院所定之分割方法」欄所示。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均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而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256條分別有明定。原告起訴時原僅訴請分割遺產,嗣追加被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3,536,935元勞工退休金遺產及法定遲延利息予全體繼承人之聲明,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且被告則未到庭表示反對,揆諸前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本案被繼承人李曉華(下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為新竹市,從而就本件之管轄為鈞院。

(二)緣被繼承人為原告之父親,其於民國114年2月8日死亡,被繼承人之配偶即被告,與被繼承人之子女即原告李訓方及李訓明為繼承人,合計共3名繼承人。依民法1138條之規定,兩造同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

(三)就被繼承人所列之遺產,除國稅局清單上所載之遺產範圍外,另應扣除被繼承人對外積欠之債務7,539,897元後,再分配予兩造。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計為14,884,233元,扣 除其尚未清償之債務總計7,539,897元後,剩餘為7,344,336元,而應以此作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分配予兩造繼承人。

(四)兩造應繼分為各1/3(見本院115年1月7日筆錄)。

(五)被告向勞工局請領退休金3,536,935元為無法律上原因,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返還。被告未經共同繼承人即原告等人同意,即擅自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領勞工退休金總計3,536,935元匯人被告指定之帳戶。是以,原告得依不當得利返還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向勞工局請領之勞工退休金等總計(含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予兩造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依應繼分比例分割,應屬有據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為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1.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財產為分割對象,且不以積極或消極遺產為限。是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自有為一體分割,分配於繼承人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及對外積欠債務7,539,897元,業據其具狀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依前開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包含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均為遺產範圍,且由配偶即被告、長男即原告李訓方、次男即原告李訓明等3人繼承之。

(二)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3,536,93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予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為有理由:

1.原告主張被告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擅自領取附表一編號49所示之被繼承人勞工退休金3,536,935元,業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14年2月10日核發勞工退休金3,516,535元、114年6月10日補發提繳時差退休金20,400元(合計:3,536,935元)均匯入被告所指定之郵局帳戶內乙節,有原告所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6月10日保退四字第11460074540號函在卷可稽,且被告亦未有所爭執,堪以憑認。

2.本院審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從而,被繼承人之勞工退休金性質上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被告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擅自以遺屬身分,申請領取附表一編號49所示被繼承人之勞工退休金,並受領之,自屬侵害全體繼承人之權利,欠缺法律上之原因,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其他繼承人受有損害,自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應返還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原告主張被告就被繼承人上開退休金應返還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將此公同共有債權列為遺產,為有理由。

3.又自114年11月25日家事追加聲明暨準備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12月10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蓋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上開追加聲明狀係於114年12月9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9頁),是以被告應自上開追加聲明狀繕本生送達效力翌日即114年12月10日起始負延責任。據此,原告請求前開金額應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始有理由,逾此部分(原告訴請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提前起算部分),則應予駁回。

(三)從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新竹國泰綜合醫院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上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及繼承勞工退休申請書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四)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是以,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 )。此外,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查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性質,以原物分配於共有人,並無困難,且以原物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應先扣除債務後始予以分割),即符合各共有人之利益。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被繼承人之勞工退休金予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同暨法定遲延利息(利息訴求部分、有部分遭駁回),及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法院所定之分割方法」欄所示,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至原告訴請自上開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前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雙方當事人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未經援用的證據,經本院審酌之後,認為對於本判決結果沒有影響,不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故由兩造依所受分配財產之情形,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4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1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價值或金額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法院所定之分割方法 1 存款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000000000000 103元 清償完債務後,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 清償完債務後,應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如有孳息亦同。 2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 761元 同上 同上 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内分行0000000000000 478元 同上 同上 4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000000000000 86元 同上 同上 5 存款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34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 13元 同上 同上 6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縣政分行00000000000000 3,661.340元 同上 同上 7 存砍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縣政分行00000000000000 27,113元 同上 同上 8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科分行0000000000000000 85元 同上 同上 9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科分行000000000000JPY 40元 同上 同上 10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科分行000000000000USD 216元 同上 同上 11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00000000000 180,025元 同上 同上 1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中山堂郵局00000000000000 722元 同上 同上 13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永和福和郵局031丨0000000000 19元 同上 同上 14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0 126元 同上 同上 15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長春分行000000000000 148元 同上 同上 16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 65,054元 同上 同上 17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 420元 同上 同上 18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 1,238元 同上 同上 19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00000000000000 100元 同上 同上 20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科分行0000000000000JPY 235,456元 同上 同上 21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科分行0000000000000USD 520,878元 同上 同上 22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 2,208元 同上 同上 23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科分行0000000000000000 396,903元 同上 同上 24 投資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多元收益債券基金BDZ000000000(86.2538股) 203,225元 同上 同上 25 投資 富邦證券竹北分公司富邦臺灣加權正000000000000(1,000股) 97,500元 同上 同上 26 投資 富邦證券竹北分公司元大臺灣ESG永續00000000000(107,771股) 498,158元 同上 同上 27 投資 富邦證券竹北分公司元大國泰數位支付服務00000000000 (0,000股) 136,000元 同上 同上 28 投資 富邦證券竹北分公司野村臺灣新科技0000000000000(21,578股) 497,157元 同上 同上 29 投資 富邦證券竹北分公司台積電00000000000 (399股) 445,875元 同上 同上 30 投資 富邦證券竹北分公司億光00000000000(2,000股) 177,400元 同上 同上 31 投資 富邦證券竹北分公司聯發科00000000000 (157股) 239,425元 同上 同上 32 投資 富邦證券竹北分公司元大金00000000000(00股) 1,404元 同上 同上 33 投資 富邦證券竹北分公司亞光00000000000(300股) 55,800元 同上 同上 34 投資 富邦證券竹北分公司鉍象00000000000(00股) 25,508元 同上 同上 35 投資 富邦證券竹北分公司崇越96246U 0562(300股) 86,550元 同上 同上 36 投資 富邦综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達印度聚焦基金A股 美 元 、特定金錢信託00000000(000.5500股) 722,231元 同上 同上 37 投資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美國科技基金(美元)-A股(累計)、特定金錢信託00000000(1.7010股) 7,001元 同上 同上 38 投資 富邦综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達全球科技基金A股累計 美元、特定金錢信託00000000(000.4100股) 1,089,289元 同上 同上 39 投資 富邦综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達德國基金A股 累 計 美 元 避 險 、特定金錢信託00000000(854.5600股) 678,727元 同上 同上 40 投資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臺幣A 、特定金錢信託00000000(13.202.1000股) 246,483元 同上 同上 41 投資 富邦综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日本龍頭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特定金錢信託00000000(10,000股) 108,900元 同上 同上 42 投資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野村優質基金、特定金錢信託00000000(0,325.7000股) 190,437元 同上 同上 43 投資 富邦综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特定金錢信託00000000 468,356元 同上 同上 44 投資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特定金錢信託00000000 6元 同上 同上 45 投資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特定金錢信託0000000 274,925元 同上 同上 46 其他 储值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00元 同上 同上 47 其他 储值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200元 同上 同上 48 其他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溢繳款 109元 同上 同上 49 其他 勞工退休金 3,536,935元 同上 同上附表二:(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原告李訓方 1/3 2 原告李訓明 1/3 3 被告王頌慧 1/3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