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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家全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童麗君即 債權人相 對 人 陳昌煜即 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1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以112年度家全字第16號裁定准許假扣押,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裁定案卷核閱無訛。茲聲請人以本件雙方已經和解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