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105號聲 請 人即相對人 何榮發相 對 人即聲請人 余蓉代 理 人 陳俊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何榮發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改定親權事件,現已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因相對人重複聲請,聲請將本件移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或合併審理,以利後續程序進行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暫時處分,雖經核以本院114年度家暫字第105號事件,然相對人業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具狀撤回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無訛,故本院114年度家暫字第105號案件已因相對人撤回聲請而終結,是以聲請人聲請本件移轉管轄,已失所依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