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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家暫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124號聲 請 人 張峻誠代 理 人 曹世儒律師相 對 人 張春發關 係 人 張峻綺上列當事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於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00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或終結前,禁止相對人或任何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處分。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關係人A01均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高齡80餘歲,記憶力嚴重衰退,因失智症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有不足。關係人A01於民國105年間曾唆使相對人將名下位於新竹縣新豐鄉之房地贈與予關係人A01之女兒。114年3月8日相對人簽立聲明書表示聲請人與關係人A01非為相對人所需不得任意支用其財產,且相對人臺灣銀行存摺、附表所示不動產權狀及相關印鑑章應由聲請人保管,然而聲請人於114年7月28日查閱相對人臺灣銀行存摺交易紀錄時,發現113年7月2日曾有一筆新臺幣900,400元之提款,將相對人之存款幾乎全數領出,已有遭人盜取存款之跡象,故114年8月14日,聲請人與關係人A01共同委託訴外人崔駿武律師保管相對人之身分證,約定如有需要,聲請人與關係人A01須共同向崔駿武律師索取。未料關係人A01明知上情,仍於114年11月13日慫恿相對人掛失身分證,意圖取得補發之身分證後,移轉或設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關係人A01。足見相對人財產隨時處於遭關係人A01或他人利用而遭移轉或設定權利之危險中,為避免相對人財產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聲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內容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法院受理本法第177條第1項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前2條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5項授權司法院訂定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2項、第1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於必要時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但以具體、明確、可執行並以可達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相對人為聲請人及關係人A01之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現由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00號監護宣告事件(下稱本案事件)審理中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下稱本案卷),是聲請人就本院已受理之上開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核發暫時處分,程序上自無不合。

(二)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新竹縣○○鄉○○段000○號建物謄本、異動索引及新豐鄉中崙段1219-41地號謄本、114年3月8日聲明書、臺灣銀行存摺交易紀錄、114年8月14日對話紀錄與保管書、身分證補發螢幕截圖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聲請人與關係人之陳述,相對人現已高齡87歲,經林正修診所於114年9月22日出具精神鑑定報告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疑似失智症),致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部分障礙,建議為輔助宣告等語(見本案卷第63至73頁),相對人意思能力是否已達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程度尚待本案事件審理調查,是相對人是否具有充分管理財產之自主能力顯然有疑,為確保相對人之財產安全,避免受到他人擅用或侵奪,致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基於相對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應有必要依聲請人之請求,在前揭本案事件裁定確定或終結前,以暫時處分禁止相對人或任何人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毓青附表編號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新竹縣○○鄉○○○段000○號建物 1/1 2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1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