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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家暫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34號聲 請 人 甲OO相 對 人 乙OO法定代理人 丙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 (案號: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33號),本案請求審理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函告知聲請人關於勞保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須聲請暫時處分方得暫緩給付,又相對人與訴外人丁OO尚未確認親子血緣關係,倘死亡給付保險金發放後始確認該二人間無親子關係,恐導致後續不易追償,爰聲請暫時處分,禁止相對人及或其他第三人於本案請求裁定確定或聲請人撤回聲請前,就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即亡父丁OO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金為提領或其他處分行為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惟此須以法院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始能適用該條規定,是暫時處分係屬「家事非訟事件」之附隨性制度,先予敘明。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與丁OO間親子關係不存在,遂提起本案請求,嗣於114年4月22日將本案請求聲明追加變更為「確認被告乙OO非被告丙OO自原告之被繼承人丁OO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等情,雖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14年度家調字第133號卷宗核閱無訛。然聲請人所提本案請求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或否認子女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2項第3款及第37條之規定,係「家事訴訟事件」,而非「家事非訟事件」,故聲請人以上開本案請求提起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核與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不符。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