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糠阿妙
糠愷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糠文俊共同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請求交付遺贈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請求交付遺贈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