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6號聲 請 人 丁○○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甲○、乙○監護人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扣除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1,000元,不足部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114年3月27日前繳納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有本院114年3月3日新院玉家恆113家非調345字第8251號通知在卷可憑。
茲該通知已於114年3月6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可考。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聲請人既未如期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