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97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之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立法理由並說明「關於親子非訟事件,多發生在子女身分關係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未成年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以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二、本件兩造未成年子女設籍及實際住所於新北市中和區(地址詳卷),此有戶籍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