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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99號聲 請 人 A5代 理 人 林殷竹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6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就追加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534,861元部分(原先追加數額為1,950,000元,最終確定係請求1,534,861元,見本院卷第81、423頁),其請求金額已超過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補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