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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83號聲 請 人 A02相 對 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聲請人自幼遭相對人肢體及語言上暴力,40餘年來相對人持續對聲請人及其家人施加打罵與恐嚇,造成聲請人身心嚴重創傷,影響生活至今。相對人嗜賭成性,屢次因賭博行為導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母親為維持家庭生活與扶養子女長大成人,只能隱忍並獨自承擔家計與生活壓力,由於相對人欠下債務,債主屢屢至住家附近索討,家人長期陷於恐懼之中,母親因此帶全家人赴美國投靠親戚。

(二)近年相對人更擅自將母親名下唯一住所出租,致使母親與家人之居住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直至今年,聲請人協助處理,方得以暫時恢復基本居住權利。相對人長期未盡為人父之責,反而以暴力、賭博及不負責任行為傷害家庭,聲請人與家人皆直接經歷並見證此等事實,相對人之行為致家庭功能失衡。綜上所述,相對人長年家庭暴力、賭博、破壞家庭生計與居住安寧,該當民法第1118條之1所稱之虐待與重大事由,且情節重大,自應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並於本院聲明: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相對人則以:

(一)伊不會打他們,就是數學不好,偶爾會打一、兩次,伊當時有工作,在電信局工作18年,也在自家聖誕燈工廠兼差,一天工作14小時,聖誕燈工廠是伊太太開的,伊下班後過去幫忙,一個月應該有8天以上,每月薪資2萬2,000元全部都有拿回家,自己只留2、3,000元而已,伊太太工廠賺的錢拿去買中山路房子,伊偶而會去賭博,但不是很多,伊以前不可能這麼多錢,在外面沒欠賭債。

(二)關於債權人李惠雯聲請之支付命令180萬元,李惠雯是我們房東,我們有兩間房子要拆錢,伊與房東合夥開公司,不是賣直銷產品,所賺營利房東3分,伊7分。本票是伊簽的因為伊另外做「臨福田」(音譯)、「樂酷」(音譯)的時候,與李惠雯間有財務往來等語。並向本院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1117條定有明文。次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係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如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四、經查:

(一)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係聲請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為憑。而相對人因中風,現為新竹縣政府安置於該縣德欣長照中心之老人保護個案,由該縣府暫行支付安置機構相關費用及關懷訪視,有新竹縣政府114年11月19日府社保字第1143894594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9頁)。

是相對人確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生活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已成年子女,復無事證可佐其無扶養能力,對於不能維持生活之相對人即負有扶養義務。

(二)聲請人主張自其年幼受相對人動輒打罵、言語羞辱,更因長年賭博,在外積欠債務禍延家人,致其身心受創,且相對人未盡對聲請人之扶養照顧之責,其係由母親獨力扶養成人,據此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乙節,業據其提出本票、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64號支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翻拍等件為證,並據證人即聲請人之姑姑A01到庭證稱:伊結婚之前與相對人同住,相對人19歲就在電信局上班,小孩主要是伊父母帶,晚上嫂嫂帶,假日伊會幫忙帶,相對人比較少。相對人在外積欠非常大的賭債,當年父母、嫂嫂及家中兄弟姊妹都幫相對人還債,當時約200萬元,弟弟也在電信局上班,錢根本領不到就被瓜分,母親為了給相對人機會去籌錢50萬元給相對人,當時一棟房子才幾十萬元而已。相對人太太開聖誕燈公司,為了躲債主帶全家飛到美國,投靠娘家親戚賣鞋子賺錢還債,至今仍欠款420萬元。伊有看到聲請人從小家庭因為賭博這件事心靈受傷,上學就會哭。我們曾帶母親去美國探望孫子,在美國時相對人載母親去賣場,中途就跑去賭博,相對人在中風之前一直在賭博等語(見本院卷第110至115頁),證人上開證述核與聲請人主張大致相符,且證人前既曾與兩造長期共同生活,對於相對人先前有無負起照顧扶養聲請人之情節應為熟知,所證述之上開情節應屬可信。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在聲請人之成長過程中,動輒對聲請人以言語貶低及肢體上不當管教,使聲請人長期生活在家庭暴力陰影之下,造成身心極大壓力,又相對人嗜賭成性,拖累家中妻小,致家庭經濟負擔沉重,子女成長路程崎嶇,於聲請人成年前,未善盡照顧聲請人之責。又因相對人在外積欠龐大債務,其每月薪資除用以清償其個人債務外,家中同住家人尚需籌錢替其償還高額債務,等同以其提供之金錢償還其部分債務,與未分擔扶養費用無異,端賴聲請人之母獨力將聲請人養育成年,致兩造親子關係淡漠,足認相對人所為已合於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且兼衡前揭情事,情節重大,如由聲請人負擔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是聲請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