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03號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另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未成年子女甲○○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尚未繳納聲請費,又聲請人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請求相對人自114年2月起至其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5,000元,是因財產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應按期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85,000元(計算式:5,000元×137月=685,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沈藝珠